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51********,土家族,文盲,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乡**村**组**号,务农。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5日利川市森林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廖某某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购买利川市文斗乡长顺坝村7组村民辛某某山林(小地名龙滩子丫口)中的马尾松77株。辛某某将办理好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树种为柳杉,数量为15株)交给被告,被告明知只能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树种和数量采伐的情况下,由被告和被告雇请的陈某甲、陈某乙采伐该山林中林木60株(马尾松56株、杉木4株),并制成2米长的原木运回家中,被告又将其制成2米长、3厘米厚、8厘米宽的枋片销售。
2019年8月,被告人廖某某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购买利川市文斗乡花地坪村4组村民杨某某山林(小地名屋后头)中马尾松20株,被告明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采伐,直至花地坪村生态护林员蒋某某制止时,廖某某已采伐马尾松18株,并制成86件2米长的原木运回家中存放。
利川市森林公安局汪营派出所现场勘验:被告人廖某某采伐杨某某18株马尾松中兜径25.6厘米和34.1厘米的2株马尾松树属房前屋后零星林木。经利川市林业局林业工程师勘测,其林木蓄积为0.5666m³。
经利川市林业局林业工程师勘测:被告人廖某某采伐市文斗乡长顺坝村7组辛某某林木60株,林木蓄积为15.2094m³;采伐市文斗乡花地坪4组杨某某林木16株,林木蓄积为9.4991m³,共计采伐的林木蓄积为24.7085m³。
案发后,利川市森林公安局已追缴被告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油锯1把、砍刀1把(照片形式固定)等物证;2.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案件处置通知书、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权证、非国有林林权登记审批、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勘测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余某某、杜某某、吴某某、姚某甲、蒋某某、姚某乙、邓某某、陈某甲、辛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兜径检尺记录及现场示意图、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5.林木蓄积勘测评估报告书、林木蓄积勘测报告书、木材蓄积测算统计;6.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真伟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乡**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5171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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