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79********,壮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至10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自家种植的位于大新县**乡**村**屯“三守”(地名)林地上的速生桉树。经大新县银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被砍伐林木为速生桉树,总蓄积量12.9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出具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蓄积量为12.91立方米,数量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荣基

检察官助理农金鲜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7815**** ;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12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