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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6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住广西田某某**镇**村**屯**号。

本案由百色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更新树种为目的,擅自采伐其家位于田某某**镇**村**屯“**”坡的杉木、杂木。经广西南宁立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到砍伐现场调查鉴定:被砍伐的杉木、杂木共计活立木蓄积19.7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2. 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而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正式

检察官助理:苏春红

2020年8月28日

附:

被告人廖某某联系方式15777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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