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第**小组,现住湖南省涟源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月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4月2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梁某某(15周岁,另案处理)用于购买毒品的300元后,廖某某立即通过微信转帐270元给“胜满样”(另案处理)购买冰毒和麻古。于是梁某某骑摩托车搭乘廖某某到涟源市光蓝路盘龙湾附近,在该附近的一棵树上取得0.3克左右冰毒和麻古。廖某某与梁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新新社区廖某某的家中,共同将此毒品吸食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帐截图、户籍资料等相关书证;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出资100元购买冰毒和麻古,与梁某某(15周岁)、谭某某、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新新社区廖某某家的客厅,共同将此毒品吸食完。
2019年1月3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新新社区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六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犯数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爱兵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在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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