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廖某某,外号“老虎”,男性,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62********,家住广丰区排**镇**村**号,联系电话:1827933****。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经我院决定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汉族,1973年**月**日生,高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73********,家住浙江省江山市**栋**室,2012年至2018年在“浙江拓牛化工有限公司”任车间主任,联系电话:1390670****。2019年6月5日来广丰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经我院决定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巫某某,男性,汉族,1973年**月**日生,高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73********,家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村**号,**化工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联系电话:1336203****。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经我院决定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70********,户籍地浙江省江山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375700****。2019年9月2日到广丰区公安局投案自首,2019年9月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经我院决定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王某甲、巫某某、姜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审查,2018年,“浙江拓牛化工有限公司”破产,厂房被江山人民法院拍卖给浙江带立新科技有限公司,姜某某作为浙江带立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接手厂房后发现需厂房内有未清理的工业废渣废水,随即联系江山法院工作人员郑良刚,郑良刚明确告知姜某某化工厂遗留废渣废水不能随意处理,并联系浙江拓牛化工有限公司法人巫某某按照法律规定妥善处理遗留废渣废水。巫某某全权委托车间主任王某甲负责处理此事,后王某甲找到廖某某,廖某某将“浙江拓牛化工有限公司”厂房内工业废渣分三次,共四车拉走处理,每车支付2000元的费用,其中三车费用系姜某某支付。廖某某将这些工业废渣拉倒广丰区**镇**村一废弃砖厂及排山镇一废弃煤矿直接倾倒,村民将装废渣的蓝色塑料桶清洗后用桶装饲料喂猪,猪死亡。
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测试研究中心广丰区**镇**村石鼓垄废砖厂附近违规倾倒的乳胶状固体废物危险性鉴别报告,遗弃在广丰区**镇**村石鼓垄“卫东砖厂”附近的乳胶状废物含有“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和“甲基丙烯酸”。“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和“甲基丙烯酸”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属于危险废物。
案发后,饶市广丰区区排山镇黄狮村民委员会与瀚蓝工业服务(赣州)有限公司签订危废处理服务协议,将本案涉案危险废物共计24.38吨,根据《危险废物处置服务协议》进行处理,巫某某积极配合涉案威胁废物的处置工作,自愿支付涉案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及环境修复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表、情况说明、判决书、双桥村关于卫东砖厂发现污染物的报告、卫东砖厂内污染物清点及称重记录、污染物清点及称重记录照片、指认现场照片、通话记录、广丰区环保局认定意见一份、浙江拓牛化工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环评报告、危险废物处置服务协议、建议函、检测报告、江山市家宝纸业有限公司环评报告等资料、江山胜赛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环评报告等资料、申请书、陈述材料、悔过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徐某某、陈某某、阮某某、刘某某、夏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王某甲、巫某某、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王某甲、巫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无经营许可证,随意向土地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王某甲、巫某某,将污染物委托无资质第三方处置,没有尽到查验经营许可的义务,且委托处置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姜某某知晓涉案工业废渣具有危害性,需正规部门去处置,也未尽到查验经营许可的义务,仍出钱让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处置涉案工业废渣,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廖某某、王某甲、巫某某、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姜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巫某某、廖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廖某某、王某甲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巫某某主动缴纳环境资源修复费,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添洁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四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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