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67********,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化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8日至2019年6月14日间,被告人廖某某利用帮被害人黄某某操作手机支付功能的机会,通过记住被害人手机微信捆绑的银行卡支付密码,多次操作被害人手机微信向自己本人微信账户转账,并将款项提现支取。案发期间,被告人一共转走人民币17050元, 其中已归还人民币4800.79元,剩余12249.21元尚未归还。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廖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颖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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