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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罗城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路过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有限公司仓库时,发现仓库门口左边一扇窗户没有关好,遂萌生进仓库实施盗窃的念头。被告人廖某某通过窗户爬进**仓库内,将仓库里的一袋笋干、六袋香菇、十多袋牛肉条和一盒酒盗走。得手后廖某某将盗窃所得赃物搬上客运三轮车拿到**公厕旁兜售,其将盗得的笋干以600元钱卖给一个陌生男子,并把六袋香菇免费赠送给对方,剩余的十多袋牛肉条和一盒酒自己留下来食用。2020年8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又来到该公司仓库实施盗窃,经查看发现上次逃走用的那扇窗户没有上锁,于是从该窗户进去仓库内,在仓库内盗走了一袋笋干,尔后将盗得的笋干拿到**公厕旁卖给一个陌生男子 ,获得500元赃款。两次获得的1100元赃款都被廖某某用于购买毒品吸食和日常生活花销挥霍一空。

2020年11月4日,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廖某某盗窃的笋干、桑葚酒、香菇、牛肉条等物品进行价格认定,认定价格为人民币伍仟肆佰元整(¥ 5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受害人陈述;3.辩认笔录;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方式获取他人财物,数额达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2017年1月20日因盗窃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4月5日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重新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军

检察官助理:梁锋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6页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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