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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82198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廖某某驾驶无牌照黑色比亚迪轿车,先后来到大洼区**镇**小区路边、**镇内、**镇**附近、**镇**厂附近、**镇**饭店附近,用事先准备好的软胶管和塑料桶将停放在路边的车辆油箱内零号柴油共约420升盗走。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盘锦**经营部提供的价格表认定,涉案柴油价值人民币210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价格表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人凌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许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立敏

检察官助理:查常林

2020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羁押于大洼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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