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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6********,汉族,文盲,住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廖某某分别于2020年8月4日11时许、8月5日13时许、2020年8月6日13时许、2020年8月7日8时许、2020年8月7日11时许,在闽侯县**乡**村市民公园张某某开设的烧烤摊上共盗窃60瓶老百威啤酒及一把水果刀。

2、被告人廖某某分别于2020年8月11日凌晨、2020年8月12日凌晨在闽侯县**乡**村市民公园郑某某开设的大排档内共盗窃34瓶雪津精品啤酒及一碗熟食小目鱼。2020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再次盗窃郑某某大排档内的12瓶雪津精品啤酒,被当场抓获。

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34瓶雪津精品啤酒、60瓶老百威啤酒共价值人民币300元,涉案的12瓶雪津精品啤酒价值人民币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视频截图、被盗物品清单;

6.鉴定意见: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8元(其中28元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榕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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