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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路**路**号。2014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邵阳市大祥区**路中国邮政银行门口的一辆面包车内盗窃了一台价值400元的白色VIVOX7手机。2020年7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邵阳市大祥区**路“****”超市门口盗窃了一个黑色背包,包内有70元现金,一台价值910元的VIVOY93手机,和400余张价值8000余元的槟榔兑奖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2.证人陈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在前罪犯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放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0739-5******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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