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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乡**村**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抓获,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廖某某在驻马店市**大道**KTV门口,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路边道牙上的红色台铃牌小踏板电动车(未追回,经评估价值为1291元)偷走,后以人民币230元转手卖给高某某(另案处理)。

2、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廖某某在驻马店市**街**号**家属院内,将被害人付某某停放在楼下的钛金色新日牌电动车偷走(未追回,经评估价值为1292元),后以人民币240元转手卖给高付来。

3、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廖某某在驻马店市**街**巷**号,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乳白色小鸟牌电动车(未追回,经评估价值为400元)偷走,后以人民币300元转手卖给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频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8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静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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