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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757号

被告人廖某某(自报),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区**镇**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被告人廖某某于2018年12月18日,在东莞市塘厦镇沙湖社区德众科技园宿舍531房盗窃走被害人陈某甲的一部苹果牌手机(型号:X,价值约5219元)和被害人陈某乙的一部VIVO牌手机(型号X20,价值约1680元)。案发后,被盗财物未起获。

(二)被告人廖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在东莞市塘厦镇沙湖社区麒麟路45号德众科技园宿舍404房内盗窃走被害人刘某某的一部金色华为手机(价值约360元)和秦某某的一部土豪金色iPhone手机(型号:6Plus,内存16G,价值约1850元)、一部Vivo牌手机(型号:X27,内存128G,运行内存8G,价值约1980元)。案发后,被盗财物未起获。

   (三)被告人廖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03时许,在东莞市凤岗镇凤之美工业区群雄物流有限公司宿舍928房盗窃走被害人欧某某的一部魅族牌16TH型手机(价值1301.86元)和被害人唐某某的一部一加牌5T手机(价值980.98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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