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住**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到本市**镇**家具有限公司二楼财务室结算工资时,趁财务室无人之机,从财务室内找到钥匙打开保险柜,将保险柜内被害人成某某的现金约8000元及办公桌上被害人王某某包内现金约1000元盗走。得手后,廖某某逃离现场。2020年9月19日21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镇**路306号602房将廖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未能起回上述被盗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成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录音等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婷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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