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87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村**号**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昭阳区**菜市场内将被害人谢某某放置于外衣口袋内一部蓝色华为nova3手机牌盗走,廖某某于当日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廖某某身上查获谢某某被盗手机。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54元。廖某某盗窃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及扣押等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娟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在昭阳区关爱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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