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46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区**寨**巷**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区**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廖某某因无生活来源于当晚20时许到南海区**路**园的**生鲜店内,利用曾是该店员工的便利进入该店的后门处,将反锁的后门保险打开。当晚22时40分许,从被其已打开保险的后门进入**生鲜店内,将放在店内收银台抽屉的现金人民币4400元盗走,作案后将盗窃所得的现金用于还高利贷。
2020年5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区**号**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有为
2020年6月16日
附:
1. 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 卷宗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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