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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诉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住大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川AD****白色东风标致轿车到威远县严陵镇杉树坳街中段双星轮胎专卖店购买二手轮胎,期间廖某某趁店主龙某某不备,将龙某某放在店铺阁楼上轮胎槽里的现金19990元盗走。随后,廖某某将赃款18100元藏匿在其女朋友唐某某家中沙发坐垫下,1000元存入其建设银卡内,800元随身携带。另查明,2019年10月27日,公安机关已将涉案款19990元发还被害人龙某某,龙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廖某某的盗窃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将锋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审讯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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