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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旺苍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旺苍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被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被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5日被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20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携带编织袋、手套、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采取撬拉开卷帘门的方式,两次入室盗窃副食店、超市的香烟、现金等,共计价值16302元。

1、2020年4月5日凌晨2时,被告人廖某某盗窃旺苍县白水镇文化路5号1栋1单元1楼2号**副食店内的天下秀、云烟、娇子等香烟38条和现金110元,合计价值3330元。

2、2020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盗窃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金龙路276号**超市内云烟、娇子等各类香烟27条、散包香烟329包。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香烟全部追回。经旺苍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市场零售价格为129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监控光盘,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价格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被害人袁某某、胡某某陈述,证人何某某、赵某某等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瑛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监控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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