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其女友高某某位于金堂县**镇**小区的家中,将高某某的银行卡盗走,以外出买菜名义,到金堂县赵镇一横道建设银行ATM取款机处,分两笔将高某某卡上的10000 元人民币盗取。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廖某某归还盗取被害人的10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蓉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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