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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4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乐昌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廖某某进入本市白云区**庄**巷**号**楼谢某某住处,盗走谢某某放在茶几上的华为手机1台,后携赃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敏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羁押在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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