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廖财福,男,1990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0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平乐县**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8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钟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9年1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平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5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荔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财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9年8月14日17时50分,被告人廖财福和廖某乙(已判刑)到平乐县同安镇卫生院,由廖某乙负责望风,廖财福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75元。
2019年8月21日2时许,被告人廖财福和廖某乙到平乐县平乐镇裕丰村委小岭村,由廖某乙负责望风,廖财福将被害人某某乙停放在自家车库内的一辆嘉陵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546元。
2019年8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廖财福和廖某乙到平乐县张家镇张家街黄继华卫生室门口,由廖财福负责望风,廖某乙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09元。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廖财福和廖某乙到平乐县张家镇烈士墓附近,由廖某乙负责望风,廖财福将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118元。
2020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廖财福和廖某丙(另案处理)、廖记明(另案处理)到平乐县平乐镇裕丰村委珠子洲村吴远康屋前的地坪,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凌肯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73元。
2020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廖财福和廖某丙、陶某某(另案处理)到平乐县平乐镇大塘村委大塘村彭刚家的车库附近,由陶某某负责望风,廖财福和廖某丙进入车库内将彭刚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嘉陵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624元。
2020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廖财福和廖某丙到平乐县平乐镇裕丰村委郑家村杨某某家的车库,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车库内的一辆黄川牌正三轮摩托车(车上载有杀虫机、药水管、药水桶)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及杀虫机、药水管、药水桶共价值人民币7278元。
2020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廖财福和陶某某到荔浦市荔城镇德胜路190号对面楼下,将被害人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027元。
二、抢夺罪
2019年8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廖财福与廖某乙在平乐县张家镇砧板寨路口发现被害人石某某骑电动车经过,廖某乙便驾驶摩托车搭乘廖财福跟随石某某行驶至张家街杰鑫电器附近,趁石某某不备,廖财福将石某某戴在颈部的黄金项链及黄金吊坠抢走,后二人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的黄金项链及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2259元。
综上,被告人廖财福实施盗窃8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6250元;实施抢夺1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2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追缴的黄金项链和黄金吊坠、电动车、三轮车等物证;
2.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发票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黄某乙、莫某甲等的证言;
4.被害人石某某、蔡某某、李某甲、谢某某、某某乙等的陈述;
5.被告人廖财福及同案人廖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
7.鉴定意见;
8.现场监控视频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财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财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财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财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财福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廖财福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燕
检察官助理:莫璧恒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廖财福现羁押于平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共517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