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廖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路**号**栋**号。曾因犯招摇撞骗罪,2017年2月28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嘉盛雅苑楼下停车坪内,利用被害人未关车门之机,盗得被害人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湘B8TY**现代ix35车内现金2000余元、**购物卡三张(面值共计1100元)、华为P30pro手机一台、8包细盒子黄芙蓉王香烟等物。案发后,损失未挽回。

2、2020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上城国际停车场内,利用被害人未关车门之机,盗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B27M**沃尔沃S90车内**购物卡一张(面值1000元)、中国石油加油卡两张(面值共计1000元)、6包白色硬盒黄鹤楼香烟、6包硬盒和天下香烟、9包软中华香烟、8包黄芙蓉王香烟等物。案发后,部分损失已挽回。经株洲市芦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华为P30pro手机及香烟价值共计4229元。

综上,被告人廖某某盗窃2次,盗窃金额9329元。

2020年12月6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中心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等物证;2、人口信息、传唤及破案经过、对案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3、证人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莎娜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