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街道**组**号。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廖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于2019 年4 月27 日凌晨,至苏州市吴某某**镇**村**号网吧,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置于桌面上价值人民币2305 元的iPhone 8plus手机1部。
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廖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手机网购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某某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李顾芳
检察官助理:康国瑞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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