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赣州市人,家住赣州市蓉江新区**镇**村**组**号。曾因盗窃,于2012年10月1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于2014年8月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江西省广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7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赣州市人,家住赣州市蓉江新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 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遗漏犯罪事实,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5月22日两次退回南康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6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27日期间,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廖某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廖某甲在南康城区盗窃捷安特牌或者美利达牌自行车共计11辆,并通过58同城网销售给他人获利。其中:
1.2019年9月11日晚,廖某某来到南康区**水桥头,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捷安特XTC820型自行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65元。
2.2019年9月18日晚,廖某某来到南康区**附近,将被害人徐某某(徐东明之子)停放在此的一辆绿色美利达挑战者500型自行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2819元。
3.2019年10月9日晚,廖某某来到南康区**街道**巷子里,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白色捷安特牌XTC820型自行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20元。
4.2019年10月14日晚,廖某某来到南康区**街道南康八中旁崇义佬饭店门口,将被害人谭某某(钟田英之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捷安特牌ATX700型自行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07元。
5.2019年10月15日晚,廖某某来到南康区**街道南康十中,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红色捷安特牌XTC820型自行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396元。
2019年11月10日晚,廖某某来到南康区**街道**巷子里,将被害人王某某(王孝理之女)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捷安特牌ATX870型自行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69元。
2019年11月21日晚,廖某某来到南康区**中之间的红绿灯处,将被害人邱某某之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吕色捷安特牌ATX890型自行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98元。
2019年11月7日晚,廖某某、廖某甲驾驶赣******白色五菱牌货车来到南康十中附近,由廖某甲驾车等待,廖某某实施盗窃,将被害人方某某之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红色捷安特牌ATX700型自行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48元。
2019年11月7日晚,廖某某、廖某甲驾驶赣******白色五菱牌货车来到南康十中附近,由廖某甲驾车等待,廖某某实施盗窃,将被害人黎某某之女停放在钟记超市附近的一辆黑红色捷安特牌ATX830型自行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55元。
2019年11月7日晚,廖某某、廖某甲驾驶赣******白色五菱牌货车来到南康五中附近的农商银行门口,由廖某甲驾车等待,廖某某实施盗窃,将被害人卜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捷安特牌ATX720型自行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11元。
2019年11月27日凌晨,廖某某、廖某甲驾驶赣******白色五菱牌货车来到南康十中附近马路边,由廖某甲驾车等待,廖某某实施盗窃,将被害人朱某乙江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美利达牌挑战者300型自行车盗走。案发后,该车已经发还给被害人朱某乙。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14元。
2019年11月27日9时许,民警在南康区**街道**路拾味餐馆附近抓获廖某某、廖某甲,并依法扣押了作案车辆赣******白色五菱牌货车。归案后,廖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甲、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相关笔录:现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视频侦查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廖某甲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盗窃他人自行车7辆,伙同廖某甲盗窃他人自行车4辆,总价值2.2万余元,廖某甲涉案价值0.7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廖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建议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8万元,判处廖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冬水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廖某甲现羁押于南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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