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公诉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乡**村**组**号,捕前无固定住所。2019年8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0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大街**二楼趁刘某某睡着之际,将刘某某放在桌上的VIVO手机盗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607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壹册;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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