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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01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武义县**镇**村**路**号。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3日晚,被告人廖某某在武义县柳城畲族镇**村**幢**号陈某甲家中二楼卧室内与陈某甲发生争吵,后廖某某趁陈某甲睡觉之际,将陈某甲放在卧室衣柜上层的两万元现金盗走。

2.2020年6月3日中午11时,被告人廖某某步行至武义县柳城畲族镇**村**幢**号陈某甲家中,从一楼车库进入至二楼卧室,将陈某甲放在衣柜上层的一万元现金盗走,后离开现场。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廖某某被传唤至武义县公安局柳城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将盗窃所得财物退还给被害人陈某甲,陈某甲对廖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等;

2.证人涂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小燕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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