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刑事拘留。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于2020年1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廖某某多次驾驶五十铃货车(粤BW3****)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泥坑海吉星农产品批发市场,趁他人将农产品放置在店铺门口处且无人看管之机,实施盗窃作案,具体为:
1、2019年6月14日、同年6月15日、同年6月25日、同年9月17日,廖某某在上述农产品批发市场**号店铺前,四次盗窃被害人胡某某的木瓜约300斤;
2、同年5月16日、同年7月23日、同年9月28日,被告人廖某某在上述农产品批发市场**区**号店铺,盗窃被害人洪某某出售的商品木瓜、杨桃、柿子等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丽珠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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