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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106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岸区**园**号**。2000年1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9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社区被害人刘某某家门口,将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金黄色欧派牌电动车盗走,后骑至自己家中藏匿。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10元。

2020年9月16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武汉市江岸区**园**号**被告人廖某某家中将廖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上述电动车。该电动车现已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电动车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检查报告单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检查笔录、指认犯罪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6.作案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廖某某具有前科劣迹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莉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07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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