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7221995********,大专文化,无职业,内蒙古莫旗人,现住莫旗**镇**村。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由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于2020年6月初至2020年8月底期间先后在莫旗**镇**村的姜某某、张某某等十余居民家中实施盗窃,共盗得现金4462元及各类首饰等物品。经莫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9054元。被告人廖某某共实施盗窃10起,涉案总金额为人民币13516元。经齐齐哈尔市第二精神病医院对廖某某进行司法鉴定意见是:案发时廖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限制责任能力。被告人廖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经传唤到案,所盗赃款大部分被挥霍,部分赃物已起退。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扣押笔录;5.辨认笔录;6.鉴定文书;7.现场勘察记录;8.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永刚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住莫旗**镇**村。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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