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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重铁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合川区**镇**市场**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局重庆公安处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6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局重庆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铁路公安局重庆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廖某某受雇成为被害人刘某某的育儿保姆。2019年7月5日8时许,被告人廖某某趁刘某某外出之际,利用刘某某给她配的钥匙进入北碚工电工区单身宿舍楼401室刘某某家中,将刘某某放在床垫下的200元人民币,电脑桌抽屉内的一枚价值6735元女款铂金钻戒、一枚价值2024元男款铂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盗走。被告人廖某某逃离现场后,于当日10时许,将偷来的四样首饰带至北碚区爱恋珠宝店进行变卖,采用旧金置换的方式抵扣3267元,补了300元现金后,购买一条价值3567元的黄金项链。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赔偿被害人刘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118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金项链等;2.书证:深圳爱迪尔珠宝有限公司统一收银票据、领条、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入户盗窃的方式秘密窃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200元、价值8759元的两枚铂金戒指以及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戴  粤

检察官助理:张崇杰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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