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电白县**镇**街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仇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廖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廖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从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6日止、从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2月10日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份,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仇某某相识,并于2016年2月份,双方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底双方分手。之后,为了筹款归还因赌球而欠下的高利贷,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廖某某于2018年4月16日与他人结婚),被告人廖某某以与被害人仇某某结婚为幌子,编造各种理由,比如“串货”被抓需要赔款、医院回款需要打点医生等,陆续骗得被害人仇某某人民币482986.83元,所骗款项均被其用于赌球和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明细单、劳动合同书、婚姻登记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收款截图、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颜某某、杨某某、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展
2020年2月10日
附项: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三册及审计报告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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