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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41969********,汉族,文盲,**超市送货员,户籍在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暂住本市徐汇区**路**号**宿舍。2005年因盗窃被处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该局决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9时5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至本市徐汇区钦州路475号楼下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依莱达牌电动自行车。经认定,被窃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36元。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本市钦州北路田尚坊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带领民警找到被窃赃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夏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行车执照、调取证据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及截图、赃证物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廖某某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

2.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办案说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等证据,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廖某某的到案经过、劣迹情况。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9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军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案件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_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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