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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6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奉新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国庆节的一天,被告人廖某某至南昌市高新区**宿舍**栋**单元**室将被害人严某某装有银行卡的卡包盗走,后通过阳台爬到隔壁**室,盗走被害人熊某某放在书桌上的一部蓝色华为牌Mate20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66元)。通过盗刷严某某的招商银行卡和中国银行卡窃取被害人严某某人民币3127元。

2.2019年12月10日下午,被告人廖某某至南昌市高新区**小区**栋**室,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台联想牌拯救者Y700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47元)窃走。

3.2019年1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通过南昌市高新区**店铺翻爬至二楼天台,欲实施盗窃时被涂某某发现,后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严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340元,数额较大,其中未遂一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鉴于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燕

检察官助理 郭平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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