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2199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住峨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2013年11月2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同一罪名,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晚,在本县**乡**村**组被害单位**外建项目部的搅拌站工棚内,被告人廖某某提议,趁放假没人之际,盗窃工棚内壁挂式空调回去使用,袁某某、何某某(均已另案处理)表示同意。当日2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与袁某某、何某某共同将该搅拌站活动板房的三套格力牌壁挂式空调内外机拆卸后,装上被告人廖某某的的面包车(车牌号:川A3****),由被告人廖某某驾驶该面包车朝峨边方向开走,在路经黑竹沟派出所时被民警挡获。案发后,被盗空调全部追回,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经峨边彝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空调在案发当日的价格总值为人民币56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廖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阿恩金丽
检察官助理:罗盛超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住峨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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