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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号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5日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廖某某伙同朱某某(已判决)盗窃广汉市**镇**有限公司车间内铜芯电缆线8米,共获得赃款人民币60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004元。

2、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伙同朱某某、江某某(均已判决)盗窃广汉市**镇**有限公司车间内铜芯电缆线93米,共获得赃款人民币230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16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俊婷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换押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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