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93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东莞市石排镇中坑派出所辅警,现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屋**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是东莞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辅警。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廖某某因经济问题先后六次通过盗窃**派出所办案区保险柜钥匙,然后盗走放在该保险柜内的现金共计23071.5元。2019年12月23日20时许,廖某某自行到**镇**派出所投案并已退回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