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10月15日告知被害人罗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廖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廖某某因盗窃共享自行车,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区公安分局处行政拘留一天。2019年8月1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路经**镇**路**号**广告门口,乘事主罗某某抱婴儿入店内之机,将事主罗某某放在婴儿车内的一台粉色iphone7手机盗走。该手机经佛山市南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为16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0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兴志
检察官助理:郭富坚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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