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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33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9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23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组,住湖北省咸宁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7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7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是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大厦**室。该公司主营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客户可以通过安装该公司开发运营的**APP手机软件,绑定个人身份及银行卡后进行日常消费的支付与收取。2018年12月17日,“**支付”对**APP进行了系统升级,升级后系统产生了漏洞,部分客户可在其银行卡信用额度为0的情况继续支付。

被告人廖某某于2018年12月利用其个人身份及银行卡在**APP上进行绑定注册。其后,被告人廖某某得知**APP有漏洞后,其多次利用系统漏洞进行盗刷套现,总盗刷金额累计达人民币50876.6元。

被告人廖某某于2020年7月2日在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镇**区**栋**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柳帆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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