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59********,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文盲,住紫金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廖某某去到紫金县**镇**油坊门口,将黄某某停放在该门口的一部粉红色的女装摩托车盗走。
2020年1月1日晚12时度,被告人廖某某去到紫金县中坝镇农村信用社对面的**产品店门口,将张某某停放在该门口的一部蓝黑色女装摩托车盗走。经核价,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2020年1月2日0时度,被告人廖某某去到紫金县中坝镇**书店门口,将陈某某停放在该门口的一部红色女装摩托车盗走。经核价,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
2、 被害人黄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陈述;
2、 被告人廖某某供述与辩解;
2、 鉴定意见及通知书;
2、 现场勘验笔录及拍照;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爱红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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