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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111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74********,汉族,出生地为湖南省常宁市,文盲,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宁市**乡**村**号,现住址为广州市**路**工地。2019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廖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一带流窜作案,伺机盗窃他人财物,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年3月18日10,被告人廖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广东实验中学越秀学校门口右边自行车停放处,盗窃被害人谢某某停放于此的灰黑色变速自行车一辆。得手后,被告人廖某某携赃逃离现场;

二、2019年3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去至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7号东宝大厦门口涌边人行道栏杆处,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的黑橙色凤凰牌变速自行车一辆。得手后,被告人廖某某携赃逃离现场;

三、2020年4月27日10,被告人廖某某去至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01号文旅厅对出人行道自行车停放处,盗窃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此的黑色电动自行车一辆。得手后,被告人廖某某移携赃逃离现场。

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廖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金融城绿地中心工地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手机等物证,抓获经过、前科资料等书证,被害人谢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廖某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淑丹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盘10张。

3.证据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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