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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宁市江南区**园**小区**栋**号(户籍地址:广西北流市大里镇**村**号)。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因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8月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南宁市江南区定津路**小区**栋地下停车场,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的一辆**牌**型二轮电动车(南宁**号)未拔车钥匙,遂将此事通过微信告知其朋友廖某甲(另案处理),二人蓄谋将该电动车盗走。次日0时许,廖某某和廖某甲去到上述停车场,廖某某将廖某甲带到上述电动车旁,由廖某甲将上述电动车驶离现场盗走。事后,被盗电动车由廖某甲销赃,廖某某分得赃款300元(人民币,下同)。

经鉴定,被盗的新蕾牌电动车案发时价值15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说明、监控视频截图、廖某甲的微信号信息、微信账单详情、电动车入户登记信息、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5.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小宁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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