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7********,壮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2日16时40分,被告人廖某某伙同覃某某、魏某某、曾某某经预谋来到柳州市柳南区柳邕路康华路口菜市一卖炸鸡的摊位前。由魏某某着手实施盗窃、被告人廖某某和覃某某在被害人潘某某左右两旁望风,曾某某开摩托车在附近接应,四人合伙将被害人潘某某口袋内的银白色苹果7plus手机盗走。之后,魏某某将该盗窃的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后分给被告人廖某某赃款200元。经鉴定,涉案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820元。现该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潘某某。
2019年3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经过合浦县山口镇桂海边境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韦纳新
代检察员:熊 欢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在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和检察卷1册随案移送。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