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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廖某甲,曾用名:廖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88********,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初中肄业,户籍**:贺州市**镇****号,租住贺州市**镇**小区**栋**室。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1年2月14日、2012年9月3日、2015年10月10日、2018年9月27日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八个月、二年、一年十个月,2020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晚,被告人廖某甲进入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某居住的荔浦市**镇***小区****室家中盗走一枚价值1571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的金戒指和一条价值860元的手链。尔后廖某甲进入同栋楼被害人覃某甲居住的**单元***室内翻找财物时被覃某甲发觉,廖某甲逃离现场。

2020年9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廖某甲被荔浦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金戒指和手链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金戒指、手链等物证;2.户籍证明、领条、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覃某乙、廖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某、覃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荔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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