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廖某甲,绰号“廖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石城镇**村**队**号,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20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廖某甲伙同廖某丙(另案处理)、刘某某(在逃)窜到廉江市锦绣华景**店门口前,发现被害人关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粉红色电动车,由廖某丙望风,廖某甲在摩托车上等候,刘某某持工具将该车辆盗走。
二、2020年2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廖某甲伙同廖某丙、刘某某窜到廉江市**路**局大院,发现被害人郑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紫色电动车,廖某甲和廖某丙负责望风,刘某某持作案工具将该车辆盗走。
三、2020年2月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廖某甲伙同刘某某窜到廉江市**学校对面巷子,发现被害人龙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廖某甲驾车在旁望风等候,刘某某持作案工具将车辆盗走。
经鉴定,被害人关某某、郑某某、龙某某被盗车辆于案发日的在用品价格值款人民币分别为2070元、780元、8740元,合计11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频资料;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红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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