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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86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家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1时28分许,被告人廖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西泊宾馆停车场,盗窃了被害人吴某某放置在车内的黄金项链一条(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750元),携赃潜逃,销赃挥霍。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廖某某被公安机关在本市盘龙区新迎路蓝宇网吧抓获归案。缴获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项链、起子;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

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7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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