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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石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街镇**街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105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6月22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1月10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执行,现在押。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4日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本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廖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剪刀,窜至株洲市石峰区**街**号附近,采取搭线打火的方式盗得一辆绿色力帆正三轮摩托车。之后,被告人廖某某将盗得的三轮摩托车骑到娄底,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被盗绿色力帆正三轮摩托车价值为5832元。

2020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剪刀,窜至株洲市石峰区**街**号附近,采取搭线打火的方式盗得一辆蓝色宗申正三轮摩托车,之后,被告人廖某某将盗得的三轮摩托车骑至娄底停放在娄底市钢城附近。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廖某某在娄底市被抓获。经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为8100元。被告人廖某某被抓获后带领公安机关追回盗得的蓝色宗申正三轮摩托车,并已经返还给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廖某某共计盗窃价值为13932元。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对案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法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蓉芳

2020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起诉书十二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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