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家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瑞金路**号南桥新村西*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廖某某路过赣州市章贡区**医院行政楼停车棚时发现一辆未拔钥匙的雅迪牌电动车,遂起贪念,将该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廖某某将该电动车后尾箱、挡风布及车牌拆除,并在该电动车上安装上自己的防盗车牌,将该电动车藏匿于自己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南桥新村西*区的家中楼下。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94元。
2020年3月23日17时许民警在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南桥新村西*区将被告人廖某某抓获。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等其他证据材料: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报案及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悦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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