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056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5********,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号**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 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相约在宝安区共和工业路**宾馆**房实施性交易行为,后被告人廖某某趁陈某某洗澡时将其放在房间内的一部白色苹果手机(价值为5720元人民币)盗走。2020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在宝安区固戍红湾新村抓获被告人廖某某,并缴回涉案手机一部。2020年4月1日,被害人陈某某对被告人廖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昕颖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各1份。
4.缴获的手机一部已归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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