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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014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4********,壮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镇**村**号,暂住深圳市宝安区******号房。曾于2006年因盗窃行为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5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还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于2015年5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4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廖某甲撬锁进入本市福田区**花园**房内,将被害人汪某某放在房间里衣柜抽屉内的22枚纪念币(每枚币值10元人民币)、一枚0.2克金币及港币1250元盗走。

2018年4月3日,民警在本市宝安区**路**号楼下将被告人廖某甲抓获,从其身上缴获被盗的港币若干元,随后在其住的**路**号**房中缴获上述被盗所有物品。上述被盗纪念币22枚、金币1枚及港币125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汪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纪念币、港币及T恤、鞋子的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处书、释放证明、前科劣迹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民警廖某某、张某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视频研判通报;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2018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福田区看守所。

2.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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