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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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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院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住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0日被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7日被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日被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4日被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6日被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20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上午,被告人廖某某与外号叫“师傅”(未查明身份)的人在邵东市廉桥镇商量去办丧事的地方偷东西。当天上午10时许,二人骑摩托车窜至**镇**村**组,由廖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木工锉将被害人蒋某某家的房门戳开、“师傅”进入室内盗窃,将蒋某某家的1700元现金盗走。后二人又窜至**村**组,在被害人尹某某家实施盗窃。

2020年8月2日,被告人廖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某

检察官助理:李某某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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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羁押在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计68页,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赵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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