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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永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采取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长沙市高新区麓谷街道**小区**栋**房,在该房间卧室及客厅处窃取被害人陈某某两个钱包,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余元及证件若干。

2020年4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采取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长沙市高新区麓谷街道**小区**栋**房,在该房间卧室及客厅处窃取被害人杨某某现金人民币2200余元。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廖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廖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同时从被告人廖某某处扣押其所盗赃款人民币393元及被害人陈某某钱包两个,并将扣押的赃款393元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将扣押的两个钱包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被告人廖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钱包等物证;3.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系坦白,且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炼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352****;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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